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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9年5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道**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日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通海县**街道**社区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入院治疗,在医院治疗期间,李某某与丈夫胡某某共同协商一致后,向医院谎报受伤原因,编造受伤经过,故意隐瞒意外伤害存在其他责任人的事实,后在医保费用结算过程中,多报销医保统筹基金7746.4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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