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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1********,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凌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使用微信(微信昵称:**)通过“附近的人”功能添加了受害人赵某甲的微信好友,二人确定为微信好友关系后,李某某在微信上对赵某甲未交代自己的真实身份,而谎称自己姓名为杨某某,年纪29岁,并将从快手上下载的女主播照片用于自己微信头像,赵某甲信以为真,称想把这个自称叫杨某某的人介绍给他的侄子赵某乙做对象,李某某同意,并主动添加了赵某乙微信好友。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便编造家人受伤住院缺钱、手机坏了没钱买等事由,跟赵某甲、赵某乙借钱,赵某甲和其侄子赵某乙通过微信分别给李某某使用的微信转入4100元钱和1508.8元钱,而后赵某甲提出与微信上叫杨某某的人(李某某)见面,李某某不敢见面,便将赵某甲、赵某乙的微信好友全部删除,致使赵某甲、赵某乙无法联系到李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赵某甲、赵某乙共计5608.8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凌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是否属于电信网络诈骗不清,且未达到诈骗罪数额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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