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90********,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27日至10月14日)。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公寓**室,以“朋友开车把人碰了急需用钱”为由骗取事主张某某2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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