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3月18日至4月13日、2020年5月28日至6月28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3月4日至3月18日、5月14日至5月28日、7月29日至8月7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月22日,在北京市顺义区一建设银行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虚构其承包工程方式获取张某某信任,后伙同李某某以借款名义,骗取张某某人民币5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侦查机关认定其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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