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年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3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11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李某某通过微信号:v587xh****、hbhd12****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销售医用口罩的虚假广告,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刘某某的信任,诈骗被害人张某乙、刘某某钱款共计42821元。李某某将其在网络赌博平台上充值的银行账号提供给张某甲用于收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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