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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街**委**组,无业,住磐石市**镇**街**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磐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磐石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1日补查完毕重报。

磐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2月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已经在社保开资的情况下,李某某向磐石市**镇民政部门隐瞒虚报已经开资的事实,并且在民政部门逐年多次核查情况下,李某某仍然隐瞒事实,继续领取低保工资,四年以来,共计领取低保工资29412.2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磐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没有明确低保与社保同时领取的禁止性规定,根据现有证据排除不了其他合理怀疑,无法得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诈骗罪的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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