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5日,南江县**镇村民唐某甲搭乘同村村民唐某乙驾驶的川Y*****摩托车与程某某驾驶的川A*****小车在南江县**镇**村**社村道路发生事故,造成唐某甲、唐某乙伤住院,经南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唐某乙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唐某甲无责任。事后,因交通肇事方唐某乙家庭贫困,不能全额对唐某甲进行赔偿。
为报销医疗费用,唐某甲父亲唐某丙在入院时谎称唐某甲系不慎从树上掉落摔伤,并多次找到时任南江县**镇**村村主任李某某,要求村委会出具唐某甲是摔伤的证明。李某某在查看唐某甲的病历后,出于帮助解决唐某甲医疗费用及化解农村矛盾的目的,以南江县**镇**村村委会的名义出具了唐某甲是摔伤的证明。后唐某丙在南江县**镇医疗保险服务站申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南江县**镇医疗保险服务站未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给唐某丙出具了《南江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外伤(含中毒)调查核实回执表》,认定唐某甲属于医疗保险范围。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唐某丙为其子唐某甲先后七次报销医疗保险共计24659.38元。案发后,唐某丙将骗取的24659.38元全额退还南江县医保局。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帮助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李某某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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