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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决定,于20201110日被四川省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12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2017年4月至20197月,驾驶自己的川WS****普通小型普通客车经G5高速往返于成都至西昌、攀枝花等地非法营运,在此期间多次采取与其他车辆互换通行卡、摘卸车辆号牌、在泸黄高速施工便道缺口驶离高速等方式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33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照片及基本情况、户证明,辨认笔录,补缴偷逃通行费发票,逃费清单,四川省高速公路出、入口通行记录,车辆行驶轨迹等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2019年有关部门整治车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时,主动停止了继续犯罪的行为。并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主动补缴偷逃的通行费和卡赔费用。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侦查阶段全部退赔偷逃费用。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在立案侦查前主动停止继续犯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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