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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6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四川省绵竹市******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妻子向某某,通过“**药房”的老板蒲某某(已判决)先后违规给丈夫李某某和自己分别办理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并前后给蒲某某共计4000元的好处费。向某某将此事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后,李某某明知自己不符合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的条件但未进行阻止。经统计,从2016年4月至案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骗取金额共计7399.97元。2019年11月19日,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日,李某某退回全部涉案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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