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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镇**村**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4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徐水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5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2018年11月12日、2019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10 月21 日起至2016 年12 月份,刘某甲(现在逃)在位于北京市其经营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邮币卡交易,该公司实为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大宗平台)经纪会员,主要经营“摄影诞生150周年”、“齐天大圣”、“景泰蓝”、“古代骚站”“珍惜生命之水”“哈雷彗星回归”和“经略台真武阁”七支邮票,上述邮票在滨海大宗平台托管上市后,刘某甲保留上述邮票的90%至95% ,仅将少部分邮票用于市场流通,刘某某经营的日鑫月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雇佣操盘手,公司下设财务部、人事部、法务部、网推部、销售部等部门,通过网络推广吸引客户进入该公司直播间,业务员通过既定的话语、话术等与分析师相互配合吸引被害人,给客户在直播间注册账号用于发言,给被害人开户并诱导被害人购买该公司掌握的七支邮票,操盘手配合分析师的“预测”,利用刘某甲手中掌握的邮票数量的绝对优势操纵邮票价格上涨或下跌,操盘手则反向高抛低买、业务员则不断鼓动被害人抄底加大入金,分析师、操盘手、业务员三者配合,循环性、周期性赚取被害人差价。其中张某某为销售部总监之一赵某某(已取保候审)下辖销售经理;郝某某、黄某甲、何某某、赵某某等人为张某某下辖销售组长;黄某乙、李某某、孙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孙某某、谢某某、兰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为销售人员;徐某某等人为分析师,在整个环节中,张某某负责传达刘某某、赵某某等人要求诱导、指定客户购买公司指定的邮票的指令给郝某某、黄某甲、何某某、赵某某等人,郝某某、黄某甲、何某某、赵某某等人即对黄某乙、李某某、孙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孙某某、谢某某、兰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业务员下达同等指令,上述人员遂既相互配合、相互吹捧;包装邮票;给客户在直播间注册账户用于长期发言;给客户开户;冒充客户与分析师互动;诱导客户投资并最终致使被害人蒙受巨额损失。

    根据北京明鸿会计师事务所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邮票交易情况审计报告,业务员所辖交易商亏损情况表得知:业务员张某某组共造成客户损失27201128.69元(其中刘某某客户2人,造成损失32615.45元;李某某客户2人,造成损失27181.70元;孙某某客户1人,造成损失2720.22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从犯,积极退赃,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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