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0月因殴打他人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牡丹派出所罚款200元。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6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6月被害人袁某某经朋友王某某介绍认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甲自称“李某乙”,在**市**县**乡经营矿场生意。两人相识后李某甲在2014年6月至11月期间以给银行领导送礼办理贷款扩大生产规模为由在袁某某的烟酒店中前后四次骗取高档烟酒(价值:43920元),将骗取的高档烟酒自己消费;2014年11月李某甲又以给其母亲辛某某看病做手术为由从袁某某处骗得3万元自己用于挥霍。2015年2月份袁某某遇到李某甲要求其还清欠款,在无法推脱的情况下李某甲声称自己暂时无力还款,并将自己从网上买的伪造的车牌号为陕A8***8白色**汽车的行驶证出示给袁某某看,并承诺分期还款,若不能按时还款便将自己的白色**汽车抵押于袁某某,袁某某相信后让其离开,后李某甲失去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