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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编造自己父亲手部受伤住院、母亲瘫痪在床请护工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2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上述款项由王某某在本市河东区津滨大道尚东馨园附近等地使用微信转账方式给付

经被害人报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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