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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镇**路**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4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30日公安机关补侦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陈某某、戴某某、贺某某、盛某某、蔡某某等人在栾玉宝、杜晓明(均另案处理)的组织下,通过网络、微信等平台,以宣传销售“金色陀罗”牌面膜做代理商可以挣钱的方式招收代理商,后将成功加盟的代理商信息提供给栾玉宝、杜晓明,再由栾玉宝、杜晓明分配给张亮亮、张群、张慧、李炎乘、刘世博(均另案处理)等人,由上述人员冒充买家向被害人大量订购面膜,诱使被害人从栾玉宝、张亮亮、张群、张慧、李炎乘、刘世博等人手中大量购进面膜造成货款损失。在此期间,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某等71名被害人,总金额达1507162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招收代理商的行为与被害人受骗支付大额货款造成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栾玉宝、杜晓明、张亮亮、张群、张慧、李炎乘、刘世博等人在进行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帮助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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