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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5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住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东方花园**号楼**单元402。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在网上从事玉石翡翠销售业务。

2019年6月6日,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并约定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翡翠手镯,李某某收到转账款后以货物被抽检等理由进行拖延,一直未向徐某某发货。

2019年6月24日,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并约定以36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手镯和一个吊牌,李某某收到转账款后,以货物被抽检等理由进行拖延,一直未向刘某某发货。

2019年7月4日,卢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并约定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个玉观音,李某某收到转账款后,以货物被抽检等理由进行拖延,一直未向卢某某发货,并将其微信拉黑。

2019年10月29日,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并约定以53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手镯,李某某承诺送给赵某某两条香烟。李某某收到转账款后,只向赵某某发了一条香烟。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全部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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