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省盂县人,群众,阳泉市**医院职工,住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为亲戚关系,2019年10月间,李某某以做医疗器械生意的名义借王某某5万元,不予归还。案发后,李某某积极退还王某某全部损失并获谅解,且认罪悔罪,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与被害人系亲戚关系,案发后积极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谅解,且认罪悔罪,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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