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61********,蒙古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巴林右旗**苏木**嘎查,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巴林右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8年,巴林右旗**苏木**嘎查村民李某某申报农业补贴时,先向副嘎查达乌某某申报了80.5亩玉米补贴、35亩大豆补贴、86.5亩杂粮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202亩。后期又向**嘎查党支部书记额某某多报60亩玉米补贴、76亩杂粮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36亩,涉案金额共计6276.8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申报农业补贴款时,先向副嘎查达乌某某如实申报了玉米大豆杂粮杂豆种植面积。后期又向**嘎查党支部书记额某某多报玉米种植面积60亩、杂粮杂豆种植面积76亩,多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玉米补贴6276.80元。至2019年9月3日,李某某将多得农业补贴款6276.80元全部退还。2020年1月8日巴林右旗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李某某涉嫌诈骗案移送巴林右旗公安局,巴林右旗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6日进行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农业补贴款6276.80元,数额较大。根据1991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经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立案之前将骗取的农业补贴款已全部退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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