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2000********,汉族,大专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区,住河南省濮阳市**区**乡**村,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本案被告人何某某、童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郭某某、耿某某在没有任何店铺和货物的情况下,通过QQ网红号为自己的虚拟QQ店铺进行推广,在自己的QQ空间发表虚假的卖鞋子、衣服的广告,以低价吸引被害人上当,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通过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为被害人提供收款二维码收取诈骗所得,待买家付款成功后,再提供虚假的快递单号,并告诉买家中奖,需要参加返利活动,返利活动需要先支付保证金等费用,还需要形成虚拟订单,输入支付密码时需要断开网络几秒钟,再连接网络虚拟订单就会成功(此方式系郭某某与何某某两人交流诈骗时所得) ,骗被害人称此举不会支付成功,待买家实施此项操作并支付成功后,犯罪嫌疑人就会将被害人拉黑或删除(其中童某某、李某某没参与过后面的返利诈骗)。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在明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是在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后,还依旧为何某某提供收付款的二维码,帮助何某某完成所实施的诈骗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扣押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手机一部予以退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