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二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丽兴,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询问中介人员李某乙是否有口罩出售,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在广东省从化区**镇**村**队**号家中通过微信群发布有现货口罩出售的信息,使得被害人李某丙添加其为微信好友。2020年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中介人员再次确认后,通过微信以每个口罩人民币4.3元的价格出售12100个口罩给被害人,取得定金人民币200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得知中介人员李某乙并无货源后拉黑被害人。被害人无法联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后报警。当日23时,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退回赃款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扣押的一部华为手机,不认定为犯罪工具,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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