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8〕40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7********,汉族,**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3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审查无逮捕必要于2018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5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4日、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厦门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系沈某某(另案起诉)于2017年成立,地址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山**号**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该公司的技术经理,该公司利用寄售平台“**寄售”明知他人犯罪所得购买的“卡密”予以收购。2018年3月15日,沈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山**号**室厦门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