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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6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住广西天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

田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5日上午9时许,田东县林逢镇**村**屯的黄某甲到田东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与朋友黄某乙想要得到田东县义圩镇六柳村六眉屯东门林场的速生桉的所有权和砍伐权。2018年3月1 日就通过黄某丙认识了天等县**镇的李某某。李某某承诺说,他认得东门林场的领导,只要给他10万元钱让他去打点东门林场的领导,就可以不用通过竞标也能以较低的价格拿下这片速生桉的所有权和砍伐权。黄某甲和黄某乙商量之后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给了李某某10万元钱。到了2018年8月份,黄某甲发现位于田东县那拔镇六柳村六眉屯东门林场的速生桉已经有人进行砍伐,而他们并没有得到通知,遂发现被骗。黄某甲等人找到李某某,李某某表示他并没有拿钱去打点东门林场的领导,也没有得到田东县那拔镇六柳村六眉屯东门林场的速生桉的标的,他将钱用于自己周转,并承诺于2018年10月和2019年1月退还全部的10万元,但是在2018年10月份仅退还了9500元之后就不再找得见人,电话也不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田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田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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