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62********,汉族,初中文化,廊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同年8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8月18日,同月14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20日至27日,被害人李某乙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廊坊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李某甲,李某甲以廊坊市万庄镇柳林马坊村城中村改造需要启动资金为由,以借用三个月之后归还本金,并将**公司百分之三的股份给被害人的方式,获取被害人李某乙的信任,从其处诈骗人民币700万元,后李某甲将该700万元,用于还贷款、购买汽车等个人花销。
经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
2017年3月份,**公司成立,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该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占股51%,于某某系该公司挂名股东,代李某甲持股49%。李某甲于2017年初通过王某某协调,以**公司名义与廊坊市万庄镇柳林马坊村达成城中村改造合作意向。2017年3月,李某乙通过何某某介绍认识李某甲,得知李某甲与何某某的老板蔡某某正在运作柳林马坊村拆迁改造项目,于2017年3月27日投资700万元给李某甲,李某甲将于某某代其持有的**公司3%的股份转让给李某乙。李某甲收到该700万元后,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汽车等,一部分用于托人运作城中村改造项目。2017年6月27日始,李某乙以索要借款名义,多次向李某甲索要700万元。2017年8月,柳林马坊村作废与**公司的合作意向。2019年6月24日,李某甲退还李福春820万元。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涉案的700万元是李某乙借给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还是向其购买**公司3%股份的对价仍然没有查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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