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新城**楼**单元**室。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15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于2021年2月8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孔某甲(已判决)与被害人赵某某于2010年7月,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后确定为恋人关系。自2010年8月10日至2011年5月12日期间,孔某甲伙同其子孔某乙(已判决),以及孔某乙当时的女友即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经营煤炭生意为由,先后多次在路北区境内向被害人赵某某借款210.5万元。直至2011年6月,孔某甲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刑事拘留,被害人赵某某才发现被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某某与孔某甲、孔某乙曾共谋诈骗,且无法证明李某某使用或占有被害人赵某某的财物,认定其与孔某甲、孔某乙具有共同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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