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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渑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91********,汉族,专科,犯罪嫌疑人谢某甲所有陕县******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文化传媒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礼泉县**镇,住礼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9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27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2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四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提请:2017年以来,李某某在****贸易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期间,2017年4月,李某某与陈某某(在逃)等人以投资股票的名义诈骗受害人侯某某70000元;2017年12月,李某某与任某某(在逃)等人使用微信号bybomen****以投资股票名义诈骗受害人田某某3880元。经审查退还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更改提请为:2018年12月,谢某某伙同李某某、张某乙等人使用微信号hdd****以投资“上证50ETF”为名,通过“熊猫期权”软件平台诈骗庚某某6181.89元。

经审查发现:李某某涉嫌诈骗被害人侯某某、田某某的时间是2018年4月份以前,从被害人的陈述中能看出这时期涉嫌诈骗的方式是推荐股票和收取推荐股票的服务费,与公安机关查证的李某某所在公司利用个人开发的平台诈骗客户的钱款的方式不同,而这种通过推荐股票和收取推荐股票的服务费是否属于诈骗还有待磋商,且李某某没有与侯某某、田某某直接联系的证据。针对李某某涉嫌诈骗庚某某的犯罪事实,经审查发现:李某某与庚某某的聊天记录是2018年4、5月份,被害人庚某某也回忆起当时确实有人与其聊天推荐股票,并给对方转过钱,但是在2018年12月,与其联系通过“熊猫期权”软件平台投资“上证50ETF”的人只有张某丙。而我们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李某某所工作的公司员工信息表、一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只能知道李某某在2018年12月、2019年1月在公司有出勤,业务总监谢某某下面有李某某和张某丙两个业务员,没有小组长,因此不能证实李某某对涉嫌诈骗庚某某的事实负责。因此公安机关提请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诈骗庚某某6181.89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存疑)。

扣押涉案款物依照有关规定退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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