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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四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温岭市城北街道**村**足浴店内,以代办驾驶证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9000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在温岭市大溪镇**村被温岭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向被害人陈某某退赔损失人民币9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支付宝转账截图、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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