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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9024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海南省临高县**农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7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徐某某(另案不起诉)涉嫌诈骗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徐某某利用抖音等软件发布贷款信息,骗取他人的微信账号登陆,向微信内的好友发送虚构的借款信息骗取钱款,并将所骗转移至二人控制的银行账户。2020年8月16日,被害人朱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村,被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徐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4000元,所得钱款被二人挥霍消费。

2020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徐某某在海南省临高县被当地民警抓获。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案数额不大,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李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扣押物品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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