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4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9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居民,住黑龙江省**市**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害人周某某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处订购化妆品。2020年3月,周某某再次订购化妆品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谎称需要制造流水,向周某某索要1万元,周某某信以为真并于同年3月2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李某某1万元。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支付宝被冻结等为由未予归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退缴1万元并发还周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已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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