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Z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海口市**广场和被害人沈某某共租一摊位卖年货,两人因而相识。2018年4月份,沈某某想找一个摊位卖板栗,就找李某某帮忙,李某某由于生意欠债,要还车贷,要负担家庭开支,基本是困难状态。刚好沈某某找他办事,就想着先骗一点钱来花,第一次先叫沈某某微信转账500元人民币,花完后,又陆续叫沈某某转1600元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800元人民币,四次共5900元人民币,而李某某根本没有去找人办事。案发被抓获后,李某某先还沈某某3000元人民币,尔后其家人又退还沈某某2900元人民币,沈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不要追究李某某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已向被害人全部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副检察长:纪 鹏
书 记 员:杨 丹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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