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乡**村**,住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2021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潘某某等人伙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先后以**公司和**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发布手珠串代加工广告,诱使不特定被害人与其签订手珠串代加工合同,并交纳保证金1980元或原材料约束金2380元,后通过控制加工成品验收合格率、拖延收发货时间、与被害人断绝联系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完成合同条款或放弃,骗取被害人交纳的保证金或原材料约束金合计27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孝感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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