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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七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9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男士松闲馆美容师,户籍地为重庆市黔江区**乡**组**号。因涉嫌诈骗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3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至今,某甲(另案处理)伙同某乙、某某等骨干成员,在未注册公司的情况下,按照色诱诈骗的运营模式在全国多地先后开设18家男士SPA美容店(其中,在成都市青羊区开设的是“**男士松闲馆”),并设置多个职能不同的部门,其中主要部门为营业部、策划部、外联部、公关部、财务部、人事管理部等。该团伙采取“全员营销”的方式,由外联人员通过QQ、陌陌、微信等聊天工具,使用一些可发生性关系的诱惑、隐晦性语言或图片等与受害人聊天,致使受害人基于可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前往“实体店”。受害人进入“实体店”后,“前台”、“店长”、“顾问”、“美容师”等人相互配合,在明知店内不提供性服务的情况下,利用该团伙提供的“美容师话术”、“顾问话术”,诱骗受害人充值成为会员,达到诱骗受害人充值会员的目的。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指控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李某某于2019年4月加入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号的“**男士松闲馆”并担任该店美容师,其通过话术引诱、配合顾问等手段诱骗受害人充值会充值会员,但李某某通过以上手段实施诈骗的犯罪金额尚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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