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200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监利市**镇**村**号,学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监利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监利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1年2月28日监利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王某某(另案处理)在申某某(另案处理)的告知下,利用申某某提供的虚假购物链接,在“**”软件上以刷单返现为诱饵,发布招“刷手”的信息,待“刷手”通过王某某提供的虚假购物网站付款后,王某某将“刷手”的联系方式删除,王某某利用上述方法骗取两名被害人20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王某某系男女朋友,李某某在王某某的要求下帮助王某某在“**”软件上注册账号并帮助王某某在微信上回复消息。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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