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单元**室,住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里**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变更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18日,柯某某、毛某甲、贺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为给柯某某、毛某甲、贺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毛某乙(柯某某的妻子、毛某甲的姐姐)、张某某(贺某某的妻子)找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帮忙。被不起诉人以找人帮忙需要打点为由,先后向毛某乙索要现金人民币94000元,向张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50000元。李某某收钱之后,请托黄石市**局**王某某打听柯某某、毛某甲、贺某某案件的办理情况,且由王某某陪同前往公安机关向相关领导和办案人员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均未果。
2017年2月25日,柯某某、毛某甲、贺某某被逮捕。毛某乙、张某某见李某某一直无法办成的情况下,多次向李某某提出退还全部钱款,截至2018 年8 月20 日为止,李某某及其家属已将全部钱款共计现金人民币144000元退还给毛某乙、张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认为本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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