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街道**村**组,现居住地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因涉嫌诈骗罪,经常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李某某通过常宁市培元街道金桥村村委会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有房不符合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的情况下,隐瞒自己在常宁市外滩首府小区有商品房的事实,在申请书和相关申报资料中谎称自己为无房户,骗取常宁市政府2016年度危房改造资金10000元。该笔资金于2017年1月通过常宁市财政局发放到李某某的湖南省农村居民一卡通账户,2018年1月李某某诈骗事实被审计局发现后,李某某主动退还骗取的危房改造资金10000元。2020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常宁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主动退还骗取资金10000元,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