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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5*****,汉族,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李某某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同案人刘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刘某甲、李某甲、林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湖南省洞口县成立了洞口聚合泽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泽成公司),由刘某某任聚合泽成公司法人代表,公司下设四个部门:商务中心,主要负责联系客户,推销初级产品,聘请唐某某任总监;健康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打电话跟踪客户、指导客户使用初级产品并推销高级产品,由林某某任总监;质量监督中心,主要负责监听员工的销售行为,由唐某甲(另案处理)任总监;前台和财物,主要负责联系快递物流发货和员工入职登记,由宁某某任财务总监。聚合泽成公司利用在网络上投放广告,在全国范围内吸引客户,待取得被害人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后,通过商务中心员工以电话营销的方式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用公司固定“话术”向被害人声称产品为“国药准字OTC产品”,具有减肥功效并进行第一次销售,被害人购买产品后,虚构会排“黑油便”,诱导被害人继续购买产品并将被害人推送给该公司健康管理中心的员工进行二次销售,使用公司固定“话术”,引诱被害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和产品功效上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一步步购买没有相应宣传效果的产品,共骗取1776名被害人货款共计人民币1937283.90元,且上述损失均无法追回。

聚合泽成公司为商务中心、健康管理中心员工针对不同产品和客户状况制定相应的固定“话术”,员工之间互相配合,不断冒充和升级各种身份,包括体脂规划师、助理、健康管理师、公共营养师。健康管理中心员工向被害人发送一些减肥成功的假案例,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不断购买更多高价产品。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7日应聘至聚合泽成公司商务管理中心,截止2020年4月20日案发,李某某销售金额共计10750元,非法获利0元。

案发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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