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苏木**嘎查****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及2015年初,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妻弟彭某某(**苏木**学校副校长)协助下获得110亩校田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二年,后又续租一年。2016年秋,李某某在承包110亩校田地的土地租赁合同基础上,变造合同,将土地面积篡改为170亩,请托彭某某将变造后的合同等材料提交至**苏木**嘎查并最终流转至**苏木农经站。2016年及2017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差额面积60亩土地的玉米生产者补贴共计人民币20940元,于2018年2月13日将所骗款项全部退还,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1月2日受理此案,于2019年8月1日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全额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