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4月28日至5月28日;自2020年6月28日至7月28日)。
海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6月6日之间,先后在海城市****公寓**号门店**家纺以赊货为名,骗走被害人陈某某25000条夏凉被,515条床盖等家纺物品,价值四十七万九千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