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他人以给工程做引诱后和他人共谋,欲利用重庆市合川区火车站站前大道工程项目建设的机会,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骗取4.65亩土地的临时用地补偿款。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某按照与他人的共谋内容,要求其妻陈某某、前妻杨某某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用于虚报冒领临时用地补偿款后,将该二人身份证和银行卡一并交予他人,伙同他人虚构了陈某某、杨某某二人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分别拥有原高阳三社1521㎡、原高阳二社1502㎡的联产承包责任地的事实,并将该二人虚报为重庆市合川区火车站站前大道项目火盆山隧道临时施工便道租用地的户主,完成了临时用地补偿款的申报、审批手续。后李某某伙同陈某某、杨某某将拨付至该二人处的临时用地补偿款人民币62129.07元支取,李某某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28000余元,所获赃款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和医疗消费。
2019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明知系调查其参与诈骗的事实,仍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19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退出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打印件、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存单、现金交款单、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杨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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