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诬告陷害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柘城县**局,住柘城县**楼**单元,因涉嫌犯有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并出具情况说明,说明此案已侦查终结,所有核查线索均已核查完毕,其它举报线索,因无具体内容无法查证。

柘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春季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马某某、闫某某多次以在邮局邮寄匿名信的方式向上级或同级纪委。监察委等部门举报柘城县**中心校校长王某某,在匿名举报信中捏造被害人王某某在任职中心校校长期间职务侵占、贪污受贿等行为,意图使被害人王某某受到刑事处罚。接到匿名举报信件后,经纪委、监察委等部门核实,举报信内容均失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柘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被不起诉人向有关部门举报被害人王某某任中心校校长期间的贪腐行为的举报信中,部分举报内容涉及的事项在教育系统是客观存在的,部分属于举报内容与事实真相不符,举报失实,不属于有意捏造举报事实,还有一部分举报内容因不够具体,公安机关无从查证,此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柘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