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镇**社区居委会**组**厂。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9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个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25元1颗的价格在个旧市大屯镇科馨花苑小区多次贩卖毒品“小马”给杨某某,最多贩卖10颗,最少贩卖2颗。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20时许在红河大道与红钢路口,贩卖16颗毒品“小马”给王某某,非法获利55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20时许在红河大道与古山路口,贩卖8颗毒品“小马”给王某某,非法获利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个旧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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