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园**号楼**门**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2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退查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3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逃)与郝某某电话联系买卖毒品,双方商定好在天津市河北区清水园小区门口交易。2019年10月31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郝某某在天津市河北区清水园小区门口进行毒品交易后,被黄海路派出所民警会同禁毒支队民警抓获,现场发现一包毒品疑似物,重量为1.94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在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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