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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4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44********,云南省孟连县人哈尼族,文盲,农民,住孟连县******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其相关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孟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李某某及李某甲(已起诉)以赚取差价的方式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岩某某(另案处理) 、罗某某( 另案处理) 、李某乙(另案处理) 。李某甲供述,其是在缅甸境内购买毒品至家中,2019年9月12日9时许,孟连县公安局芒信边境派出所民警在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号李某甲家里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李某甲,经出示搜查证依法对李某甲的人身及其位于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号的住所进行搜查,经搜查,当场从李某甲身上所穿上衣左边口袋内查获外用白色塑料片内用红色塑料片包装的毒品1 包,经称量,计净重1.18克;从李某甲卧室床上一挎包内查获外用白色塑料片内用红色塑料片包装的毒品1 包,经称量,计净重0.79克;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卧室床上棉絮下查获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1 包,经称量,计净重2.32 克;从李某甲卧室床上查获用白色塑料片包装的毒品1 包, 经称量,计净重2.02克。2019年9月12 日10 时许,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民警在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农贸市场内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李某某,经现场对李某某进行检查,当场李某某身上所背挎包内查获用白色塑料碎片包装的毒品可疑物1 包,经称量,计净重0.17克。本案共计查获毒品6.48克,其中海洛因净重2.14克、甲基苯丙胺净重4.34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孟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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