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中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现住繁峙县**镇**排**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4月13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底至2019年12月,刘某某、王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前往云南省昆明市为实施贩卖毒品行为进行踩点。2018年12月21日,刘某某伙同王某某分别驾驶汽车自山西省繁峙县到云南省昆明市购买毒品。刘某某取得毒品后,遂电话指使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刘之前放在李某某家中的人民币56万元交给他人打到卖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李某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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