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乡**村,住本村,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2日被安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退查重报。
安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7年12月份多次向彭某某出售冰毒。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对多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某向彭某某贩卖冰毒,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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