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69********,汉族,无业,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户籍地临武县**镇**宿舍**号,现租住地临武县**小区。因犯贩卖毒品于2011年7月22日被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刑三年六个月,于2013年9月17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8年4月2日被本院作存疑不起诉。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临武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于同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被临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临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17日;自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6月5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20日)。
临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5日19时许,曾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购买毒品,李某某在地税路与东云路交叉口卖给曾某某200元钱冰毒,曾某某开车载着邱某某一起前往,曾某某将车停在喜迎门酒店附近,邱某某未下车,曾某某从李某某处拿到毒品后,将钱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给李某某。
2019年2月28日,江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购买300元毒品。通过微信转账交易,李某某将冰毒放置在临武县工业园外面的路口与临武县玉石城交界的红绿灯边上的垃圾桶边上的一个黑色芙蓉王香烟盒内,江某某驾车前往指定地点并下车找到烟盒内的毒品,之后江某某与曾某某一起在江某某车内吸食了毒品。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被抓获归案,其供述没有贩卖毒品给他人。临武县公安局民警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7包净重5.16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李某某称这些毒品系从曹合建处购买,用于自己吸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临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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