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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辉南县人,现住辉南县****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辉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辉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辉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6年12月—2007年01月期间,辉南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破获李某某、井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7年01月2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02月12日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后辉南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取保候审,2007年04月11日辉南县公安局向辉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犯罪嫌疑人井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在检察院案件起诉阶段去向不明,同案犯罪嫌疑人井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07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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