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19〕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乡**村**组,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区**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2月21日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8年11月2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5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5日被崂山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2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杨某某贩卖人民币3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以下称冰毒)。
2.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吕某甲贩卖人民币300元钱的冰毒。
3.2017年11月17日或18日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吕某乙贩卖人民币300元钱的冰毒。
4.2017年11月18日或19日的一天上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杨某某贩卖人民币300元钱的冰毒。
5.2017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张某某卖冰毒约0.7克。
6.2017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张某某卖冰毒1.06克(未遂)。
7.2017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乙冰毒0.68克。
8.2017年11月23日,胶州市公安局民警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身上及其所租住房屋内查获白色晶体及红白混合晶体各一包。经称重,李某甲所持有的白色晶体净重1.06克,红白混合晶体净重0.17克。经鉴定,李某甲所持有的两包晶体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9.2019年2月5日左右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青岛市**区**山庄附近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吕某丙冰毒约0.5克。
10.2019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青岛市**区**村停车场附近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吕某丙冰毒约0.5克。
11.2019年2月底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青岛市**区**村停车场附近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贩卖给戴某某冰毒约0.5克。
12.2019年3月6日左右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青岛市**区**村停车场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戴某某冰毒约0.5克。
13.2019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青岛市**区**山庄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戴某某冰毒约0.5克。
14.2019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青岛市**区**村停车场附近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吕某丙冰毒约0.5克。
15.2019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青岛市**区**医院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冰毒约0.5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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