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陈相如、孙正君,海南琼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告知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李某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25至2019年4月25日;自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7月5日),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两次(自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6月9日;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20日)。
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陌陌认识赵某某,赵某某在陌陌上面问李某某是否有毒品贩卖,李某某告诉赵某某有开心粉和神仙水,随后两人相互添加微信。2018年12月15日16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告诉赵某某开心粉600元一包并约定在儋州市滨海公园内进行交易。2018年12月15日22时许,赵某某在儋州市滨海公园找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并且通过微信转账600元人民币给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收到钱后将一小包开心粉交给赵某某。交易成功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当场抓获,民警从赵某某身上扣押到开心粉一小包。经称量,毒品净重0.78克,经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测出含咖啡因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认定的李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退还李某某。
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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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张海威
书 记 员:韦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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