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19〕1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街道**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1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月2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桃源县公安局向本院提起批准逮捕,同月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现在常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5月8日晚1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桃源县**街道福鸿宾馆向吸毒人员官某某贩卖重约0.5克毒品海洛因,得赌资400元。

2.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1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桃纺自家开的烧烤店内向吸毒人员官某某贩卖重约0.5克毒品海洛因,得毒资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