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党派,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址庆城县***村***组*号,农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区***号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1993年8月27日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7月9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北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7月22日被本院执行逮捕,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承办人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2年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中国**保险公司原庆阳县支公司签订合同,被聘请为**镇***服务所保险代办员,合同期限1992年5月1日起至1995年5月1日。1992年至1993年7月,李某某利用其担任***保险服务所代办员职务之便,先后收取长庆石油**局第*采油厂**所、**作业处**队、**队、**站、**队、**厂等单位及中国工商银行***办事处职工王某某等人缴纳的子女备用金、简易人身保险费共计61968.25元未入账,用于赌博和个人生活支出。
1993年7月6日、7月22日,李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国**保险公司原庆阳县支公司***保险服务所出纳职务之便,先后两次采取填写大头小尾现金支票方式,从银行提现5000元用于赌博和个人生活支出。1993年8月8日,李某某从**镇***保险服务所翻墙潜逃。
综上,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中国**保险公司原庆阳县支公司资金66968.25元。2019年8月21日,李某某将所获赃款全部退还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网信息登记表,逮捕、取保候审的相关文书材料,抓获经过,中国**保险公司庆阳支公司保险费情况统计表、入账说明,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证明,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支票存根,聘用合同书,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及现金缴款单,户籍证明;
2.证人张某某、焦某某、翟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积极主动退还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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