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江西省信州区**路**栋**单元**栋**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3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玉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姜某某从2017年2月份至今从事“六合彩”记码的赌博活动,“六合彩”记码380余期,涉案金额110万余元,从中获利8万元。据姜某某交代其六合彩上线为李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将李某某口头传唤至金山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初查,李某某从2017年2月至2019年9月份,为姜某某报码二、三十万,从中获利一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查实李某某、姜某某参与六合彩记码活动参赌金额及获利金额,玉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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