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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赌博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鲁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56********,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1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2日、2020年4月12日补查重报。因本案系复杂的案件,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鲁甸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陈某某(已起诉)组织多人多次在鲁甸县**镇**村、**镇等处进行赌博。李某某明知陈某某从事赌博活动而受陈某某邀约帮忙运输参赌人员并获取报酬。

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赌博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李某某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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